关于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惩戒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容否认,查人找物难依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加大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是震慑“老赖”,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厉打击“拒执罪”,一方面向全社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的强制执行力和司法威慑力;另一方面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确定义务的意识,弘扬了诚实守信、守约践诺的社会良好风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现状存在诸多的不畅,主要有:
一、司法机关自身的困境。
1、公安机关的案件立案难。部分执行承办法官不善于固定调查证据,造成程序、证据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案件难以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材料只是仅仅进行证据审查,能不立就不立,特别案件还需要领导出面协调才能立案,消磨了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2、执行法院的积极性不高。执行案件的办案节奏快、办案压力大,无法做到牺牲办理数件执行案件的时间去办理拒执罪的案件,同时,即使沉下心去办理,也可能会面临无法被定罪量刑的风险,所以,对执行法官而言,办理拒执罪案件从效率上来考量其实并不划算,基于此,执行法官对于拒执罪的积极性不高。
3、公、检、法认识不一。公检法对部分程序的认识不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拒执犯罪立案标准、解释理解存在不同认识,造成拒执移送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公检法适用“拒执犯罪”的标准把握不够统一,影响了司法资源的节约。
二、诉讼程序上的困境。
1、自诉程序不畅通。自诉案件被执行人难以控制,一旦下落不明则无法提起自诉。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下落不明,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发生之后即玩起“人间蒸发”,自诉人难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证据材料,造成自诉案件流于形式。
2、公诉程序的繁琐。原本的刑事公诉流程应当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各司其职的合理配置,但在拒执罪的办理中,刑事公诉流程形成头尾相接的闭环,从法院出发又回到法院,增加了流程的长度,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这为及时打击拒执罪、兑现“胜诉权益”,破解“执行难”带来了程序上的阻碍。
为此,建议:
一、赋予执行法院法警大队拒执罪侦查职能。拒执罪作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后的犯罪,完全可以参照监狱享有对监狱内犯罪的立案管辖权、侦查权,从而赋予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拒执罪的立案管辖权、侦查权。
二、建立和完善“公检法”三部门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加大公安、检察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减少工作中的相互推诿。
三、加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震慑拒执犯罪、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厉打击“拒执罪”,一方面向全社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的强制执行力和司法威慑力;另一方面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确定义务的意识,弘扬了诚实守信、守约践诺的社会良好风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现状存在诸多的不畅,主要有:
一、司法机关自身的困境。
1、公安机关的案件立案难。部分执行承办法官不善于固定调查证据,造成程序、证据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案件难以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材料只是仅仅进行证据审查,能不立就不立,特别案件还需要领导出面协调才能立案,消磨了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2、执行法院的积极性不高。执行案件的办案节奏快、办案压力大,无法做到牺牲办理数件执行案件的时间去办理拒执罪的案件,同时,即使沉下心去办理,也可能会面临无法被定罪量刑的风险,所以,对执行法官而言,办理拒执罪案件从效率上来考量其实并不划算,基于此,执行法官对于拒执罪的积极性不高。
3、公、检、法认识不一。公检法对部分程序的认识不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拒执犯罪立案标准、解释理解存在不同认识,造成拒执移送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公检法适用“拒执犯罪”的标准把握不够统一,影响了司法资源的节约。
二、诉讼程序上的困境。
1、自诉程序不畅通。自诉案件被执行人难以控制,一旦下落不明则无法提起自诉。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下落不明,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发生之后即玩起“人间蒸发”,自诉人难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证据材料,造成自诉案件流于形式。
2、公诉程序的繁琐。原本的刑事公诉流程应当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各司其职的合理配置,但在拒执罪的办理中,刑事公诉流程形成头尾相接的闭环,从法院出发又回到法院,增加了流程的长度,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这为及时打击拒执罪、兑现“胜诉权益”,破解“执行难”带来了程序上的阻碍。
为此,建议:
一、赋予执行法院法警大队拒执罪侦查职能。拒执罪作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后的犯罪,完全可以参照监狱享有对监狱内犯罪的立案管辖权、侦查权,从而赋予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拒执罪的立案管辖权、侦查权。
二、建立和完善“公检法”三部门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加大公安、检察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减少工作中的相互推诿。
三、加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震慑拒执犯罪、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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