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酒店,查出重大火灾隐患!
楼梯间常闭防火门被破坏、无法正常闭合,环形消防车道出入口被占用……前不久,南都记者随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对上海多家酒店明查暗访,发现不少问题隐患。
今年以来,各地文旅先后“出圈”,酒店行业率先复苏。2024年春节假期,酒店预订大幅增长,有部分酒店预订量已超2019年同期水平。与此同时,近年来酒店火灾事件频发,其消防安全也愈发受到关注。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九组在上海市开展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酒店行业是此行检查重点之一。综合检查组着重从消防设施等“硬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等“软件”两个方面入手,对部分酒店进行“体检”。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检查的多家加盟酒店采用“管理合同模式”:加盟商与品牌方签订管理合同,品牌方负责酒店的日常运营管理。在这一常见的加盟模式下,如何划分二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现场检查:
20%防火门损坏、消防通道入口被占用,上海一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近年来,酒店火灾事件频现。2024年1月,山东济南一酒店突发火灾致4人死亡;2023年2月,江苏苏州一宾馆火灾致6死28伤,酒店行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一般而言,建筑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不锁,当火灾发生时,可以阻止火势和烟雾蔓延扩散至楼梯间内,从而保护逃生通道不受影响,确保楼内人员的安全疏散。综合检查组在上海金山开元名庭酒店检查时却发现,该酒店有超过20%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酒店所在大楼地上15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69.2米,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其中,1~7层为酒店区域,大楼开发商同时也是酒店负责人;8~15层为商住两用房,整栋大楼的物业管理是由一家公司统一负责。
综合检查组成员杨贺明向南都记者介绍,这一类型的建筑在消防领域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即拥有较大的建筑体量和复杂的功能布局,日常管理难度和火灾风险更高。
南都记者在大楼15层看到,目前已有不少住户和商家入驻,一些门口堆叠多个快递箱。检查发现,有住户在该层的楼梯间墙体上开凿了窗户,酒店负责人表示,该建筑层高4.5米,有的户主为增加房子里的光线,私开窗户。在杨贺明看来,上述做法破坏楼梯间的防火分隔,住户室内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将通过私开窗户蔓延到楼梯间内,影响人员逃生。
不仅如此,该楼还存在大量楼梯间前室的隔墙被破坏、空间被占用等情况。据了解,前室通常设置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与楼梯间之间及消防电梯出入口处,火灾发生时,其不仅能阻隔烟气进入楼梯间,还可作为人员疏散的过渡空间,同时也是消防人员进入建筑内起火部位的主要通道。
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人员检查酒店消防设备
在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时,综合检查组还发现,大楼消火栓系统存在故障,消防水泵无法自动启泵,地下室排烟风机也无法正常运行。杨贺明介绍,消火栓必须维持一定水压才能满足灭火的要求,这就需要消防水泵能根据管网压力传感器的变化及时启泵加压保障供水。而烟气是传播火灾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火灾发生时排烟设施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极其重要。
除了上述问题,该建筑还存在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部分疏散走道缺少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综合检查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综合判定该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酒店负责人表示将按照要求立即整改。
安全意识淡薄:
加盟商法定代表人、品牌方店长不熟悉安全生产职责
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等“硬件”必不可少,火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软件”也至关重要。
此次明查暗访行动中,为核查酒店“安全软件”配备是否到位,综合检查组每抽查一处酒店,不仅要交叉问询酒店负责人和员工、查阅酒店消防控制室的台账,还随机抽查酒店员工演示使用消防设备、触发现场火灾报警检验酒店响应措施等。
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一般由酒店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者启动应急预案并指挥现场分工,比如火灾发生初期,指导或授权相关人员使用消防设施扑救着火点,指引人员迅速疏散,与消防部门等外部救援力量沟通协调等。
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人员随机抽查酒店员工询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综合检查组来到全季酒店(北外滩外白渡桥店)。此前检查曾发现该酒店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等多个问题隐患。
该酒店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君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珏公司”),2019年9月加盟华住集团旗下“全季”品牌,并委托华住集团的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店长由华住集团指派,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综合检查组成员王春选现场询问君珏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法中有哪些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你知道吗?”对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称自己是外行,只是出资人,酒店是委托华住集团管理的。
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七项职责。
综合检查组认为,不论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华住集团负责酒店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负责人,必须有相关负责人承担起问题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
作为国内知名中高端连锁酒店品牌,该全季酒店出现的情况引起综合检查组思考,当晚经综合检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继续抽查其他的全季加盟酒店,进一步了解此类酒店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酒店消防中控室设备日志和台账
次日,综合检查组随机抽查杨浦区上海江湾镇地铁站店和宝山区大华虎城店两家全季酒店,发现其中一家酒店的店长同样不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职责,也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酒店电工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而另一家酒店存在微型消防站队员不熟悉初期火灾处置程序,物业与酒店应急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追问:
加盟酒店委托管理模式下,谁来负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全季”是华住集团旗下的中档加盟酒店品牌,2010年全国第一家全季酒店上海开业,此后这一品牌在全国快速发展。近年来,全球酒店连锁化率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中高端酒店发展速度尤为突出。《2024中国酒店业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底,酒店连锁化率从上一年的38.75%提升至40.95%,其中,中档、豪华酒店连锁化率均超55%。业内有观点认为,未来酒店的连锁化率将进一步提升,头部集团的市场主导优势将愈发凸显。
根据公开资料,全季酒店为管理加盟模式,华住集团与加盟商签订管理合同,授权加盟商使用酒店品牌,并由华住集团负责酒店设计、维护等,同时还会派驻总经理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委托管理的加盟模式下,谁是落实酒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据了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南都记者注意到,针对“哪些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问题,202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给出详细阐释: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为进一步探讨委托管理模式下品牌方与加盟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划分等问题,督促企业履行相应责任,综合检查组又专门到上海华住集团总部,与企业代表沟通交流。
综合检查组在上海华住集团总部与企业代表沟通交流
华住集团总裁刘欣欣表示,集团在选择加盟商时要求其通过各项经营合规审批、取得营业执照等必要文件。在加盟酒店的实际经营中,虽然集团指派的店长代表集团全权负责酒店管理,但酒店的安全生产责任仍属于酒店法定代表人。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集团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欣欣认为,当前,集团和加盟酒店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问题在法律层面可能还处于模糊地带,如果未来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则需要整个行业的参与和推动。
综合检查组认为,在这种加盟模式下,虽然品牌方和加盟商表面上签订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但就合同中的一些约定来看,如酒店实行品牌方领导下的店长负责制、品牌方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等条款,双方关系更符合《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关系。因此,不论是从承包方直接从事酒店经营、对酒店经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的角度,还是从作为受托方的管理单位、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的角度,华住集团都应把安全作为主要内容纳入酒店日常经营工作范围,在已经注重了消防、安防等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应注重经营门店中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软实力建设,加强相应标准制定和监督考核。
会后,综合检查组还向上海市安委会提出建议,要从有效落实此类加盟管理模式下各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为切入点开展广泛调研,加强宣传,帮助各方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消除责任盲区和认识误区,守牢安全底线,举一反三,推进此类加盟模式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帮助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专家:
加盟模式下的酒店店长,应属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这一类型加盟酒店的情况,中国矿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刘超捷表示,该案的管理关系确实比较特殊,但可以从单位和个人两个层面来分析其安全生产义务。
他向南都记者表示,从单位层面来讲,如果将酒店经营管理权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就会出现两个安全生产义务主体,一个是加盟酒店,另一个为实际管理方,即酒店管理公司。这种委托管理,类似于经营项目的外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不同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就发包方而言,首先需要对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其次,对未发包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第三,就发包的经营项目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刘超捷表示,就承包方而言,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义务,同时接受发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
从个人层面来讲,刘超捷认为,一般来说,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酒店主要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且对经营项目的承包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职权,即使委托管理协议作出了“不得干预”的有关规定,也不能阻碍酒店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干预权。
他认为,酒店管理公司的店长虽然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其是作为酒店管理公司的代表,而非酒店出资人的代表,并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酒店的主要负责人,而是酒店管理公司承包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履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义务,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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