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法院:随意辱骂实不该,赔偿道歉划不来
案情简介
11 月8日,宁陕法院筒车湾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张大娘与原告李小花(化名)系亲祖孙,另一原告王大姐是李小花的舅妈。本应和乐融融的一家人和亲戚,为何对簿公堂?
原来,李小花的母亲因连生四个女孩,被重男轻女的婆婆张大娘嫌弃,饱受冷眼与不公的她无奈选择离开李家。此后,年幼的李小花主要由其爷爷抚养长大,成长过程中与爷爷比较亲近,与其父亲、奶奶的关系较为疏离。后来其爷爷不幸离世,尚未成年的李小花为了生活,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最后在外省组建了自己的家庭。
新婚后,李小花带着丈夫回其老家走亲戚,借住其舅妈王大姐家中。张大娘得知孙女回村却未探望自己,便心生怨愤,跑到其舅妈王大姐家楼下破口大骂。经李小花劝阻无果后报警,出警民警劝离后,没过两天张大娘再次前来叫骂。公安机关对其故意辱骂他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可矛盾却进一步升级。于是,李小花和王大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审理中,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张大娘认识到自身错误,但李小花因多年积怨却不愿调解。后该案经依法判决并进行了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对该案的判决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手,引导双方要珍惜亲情,尊老爱幼,积极化解积怨。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认可判决并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张大娘主动履行义务,李小花也表示满意,这场家庭名誉权纠纷至此得以妥善解决。
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起案件是亲属之间矛盾升级引发的案件,通常都认为这类案件需要调解解决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但是,本起案件当中,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未悔改,因此双方的矛盾已然升级,在原告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再进行调解,这样只会让原告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信任感。名誉权纠纷案件与一般的案件略有区别,很多时候,原告想要的结果就是被告承认错误,该起案件虽未通过调解结案,但承办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通过一份让双方都认可的判决,既让原告感受到了正义的结果,也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使其明白不论是家庭成员还是亲属晚辈,都不能随意进行辱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张涛 荐)
责任编辑:李欢颜
2024-11-2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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