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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关于民法典1192条劳务损害责任的解读和条款缺陷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法条理解:
       1、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1)、 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2)、 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损害;(3)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
       2、本条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调整。不适用本条。本条仅适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本条提供劳务一方是指自然人。
       3、雇员是雇主的手臂延伸:在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讨论是否过错,接受劳务一方就承担责任。符合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 但是,在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4、当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时,雇员和雇主适用过错责任。 有别于工伤的无过错责任。
       5、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可同案起诉侵权人和雇主: 当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实质上是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接受劳务方补偿请求权。这是体现法律对提供劳务一方的特别保护。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才是终局责任人。但注意这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这里强调的是补偿,因为这是第三人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实施了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并没有实施侵权,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
       6、关于“第三人”的理解: 作者查了很多资料,均无具体的,权威解答。本人理解,第三人是指“侵权人”。与第三人是雇佣关系以外的人,还是雇佣关系内的人,无关。只是,第三人的身份是雇员和雇员以外的人,雇主承担责任的力度不同。
       如果第三人是雇员时,那么,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如果第三人是雇员以外的人,那么,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权,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存在,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尽管如此,该法条仍然存理解上的分歧,如第三人的具体所指?如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在现实是否允许同案起诉,同案起诉时,责任划分和赔偿份额问题,各地法院法官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司法不统一,结果不一致,仍须完善。
(陈睿:陕西律协律师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 安康律师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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