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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谁还款?看紫阳案例

  西北建设杂志社讯 我帮别人借钱,我要还钱吗?
  5万元久久未还
  西安的姚某在紫阳承包工程项目时与紫阳开商店的郭某相识,后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郭某借款10万元,郭某出借后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起诉到紫阳法院。2024年10月25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归还郭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24年11月30日归还。因姚某有5万元借款逾期未归还,2025年1月,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前往家中
  经查控,姚某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到姚某,姚某认可5万元借款未偿还,称自己目前一直在西安跑网约车,从调解之后也一直在履行,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承诺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履行期限已过,姚某仍未履行,电话不接不回。后法官与郭某说明案件情况,郭某提供了姚某地址。2025年4月,承办法官一行前往姚某家中,途中法官连续拨打姚某电话,姚某接通后,法官约姚某回家配合执行,让姚某先给家人说明情况。姚某答应,并承诺一小时内赶到,法官叮嘱行车注意安全。
  到姚某家中时,姚某母亲独自在家,法官简要说明了来意。
  才知实情
  姚母听闻后,便和办案人员说起事情原委:姚某其实并没有用这笔钱。姚某、郭某与实际用款人彼此相识。因郭某不信任实际用款人,而实际用款人又与儿子姚某关系较好,所以一直请儿子姚某帮忙,姚某轻信才出面借款。谈话中,不停埋怨孩子就是因为太老实,事事吃亏。现在家中有媳妇有孩子,姚某自己的生活过不开,还替别人担下此事。因此事,整个家庭关系非常紧张。
  法官听闻此言,联系到郭某了解情况,郭某表示从始至终姚某借款都没说系转借实际用款人,如果是转借,自己一定不会出借,出借姚某完全出于信任,自己至今也没向姚某索要分文利息。后法官调取了调解时双方笔录,与郭某所述符合。
  释法说理
  了解情况后法官向姚母解释道:顶包借款需分别对待,目前姚某在司法调解中对借款表示认可,并自愿与郭某达成还款协议。执行中也未提及实际借款人,该情形只能由姚某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所以现在执行也只能找他。
  这次之所以跑到西安,就是想当面敦促姚某积极面对,不愿看到姚某因逃避执行,一念之差将自己推向火坑。假若姚某不愿见面,足以说明其态度,那法院很快会采取下一步措施,影响姚某正常出行与交易,信用曝光一旦通过网络发出,就是将此事公之于众,因几万元产生如此大影响是否值得?
  但听姚母所述,能看出姚某是个守信用、讲义气的人,远在紫阳的郭某不要利息也愿意借款10万元给姚某,足见姚某信用良好。当今社会,守信才得长远。人生起伏,遇事正常,事已发生,姚某以后也定不会轻信他人。现在郭某申请执行是合法程序,如今姚某只有配合法院执行,积极面对履行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两天内履行完毕
  经过2个多小时等待,姚某仍未回家,电话也处于呼叫转移状态,法官再次向其母释明法律后果便离去。
  离开半小时后,姚某来电,称已到家中,询问法官何时见面。法官称已在返程途中,并就案件情况、法律后果等充分向姚某说明,让姚某自己斟酌,想清楚回电话。
  第二天,姚某来电,向法官表示感谢,承诺两天内履行完毕。第三天上午,郭某来电:姚某已将借款履行完毕。法官通知郭某来法院配合完善手续,郭某到场后连连道谢,法官正想联系姚某缴纳执行费,郭某主动要求承担。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发生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借款人为了满足出借人要求的借款条件或者规避借款限制性条件往往会找一个完全符合借款条件的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即借名借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需区分不同情形:一、若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则诉讼中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后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应当另案处理;二、若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代理合同,则诉讼中名义借款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时知晓代理行为,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仍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法官建议:轻易不要顶包借款,否则后续进入诉讼,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就需承担还款责任。待到进入执行仍不还款,更是会对自身征信造成严重影响,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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