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损伤残鉴定标准适用,净化司法鉴定的建议
作为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律师和政协委员,笔者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存在着混乱的情况,一些鉴定机构选择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而另一些则选择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由于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导致鉴定意见的宽严不一,造成了混乱的局面。根据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和赔偿金额也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引发诸多的不合理赔付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当前,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已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和问题,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1、鉴定环节存在制度性漏洞。由于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在选择适用标准时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部分鉴定人员为迎合当事人需求,故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进行鉴定,甚至出现 “人情鉴定”“关系鉴定”等乱象。更严重的是,因鉴定标准混乱,即使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也难以追究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导致鉴定环节的公正性缺乏有效保障。
2、“黄牛” 现象导致案件调解无望。这些年,在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为伤者“服务”的“黄牛”。“黄牛”介入伤残鉴定过程与部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相互勾结,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使得鉴定结论严重偏离真实伤情。这不仅让受害方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还使得原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陷入僵局,最终只能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为何同一伤情会得出不同鉴定结论,进而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特别是在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这种标准差异可能导致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加剧社会矛盾。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现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客观公正,但要从源头上理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切断“黄牛”的利益链,仍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为此,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国家标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整合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制定覆盖所有人身损害类型的统一鉴定标准。特别要明确工伤、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不同情形下的伤残评定规则,消除标准差异导致的司法不公。同时,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医学发展和司法实践及时修订完善。
二、强化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将鉴定质量、诚信记录等纳入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多次出现鉴定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的机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其次,加强鉴定人员专业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鉴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通过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源头上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搭建鉴定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数据库,收录各类鉴定案例和统计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鉴定标准适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标准修订和司法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开数据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严厉打击 “黄牛” 违法活动。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黄牛”行为进行举报。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黄牛”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对于涉嫌伪造证据、保险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黄牛”,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与“黄牛”勾结行为的查处,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责任编辑:韩雪
2025-06-11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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