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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两高关于办理拒执案司法解释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本解释。该解释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的细化调整。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共十六条,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追究、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本文对《解释》进行深度解析,就解释的新变化、新亮点和难点进行全面解读。
  亮点一: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
  以往认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解释》这次明确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都可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同时,除自然人外,进一步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
  协助执行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从法条和字面理解,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帮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的机构或个人,他们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践中协助执行人有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不动产管理局、车管所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亮点二:制定解释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了《行政诉讼法》,实现了三大诉讼法全覆盖。
  传统理解拒不执行是指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解释》将《行政诉讼法》作为制定的依据,实现了三大诉讼法全覆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也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亮点三:细化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根据拒不执行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了量刑情节和标准,让《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所遭受的损失或者重大损失在实践中难以评估,不好操作。《解释》删除了原解释中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一入罪情形。
  亮点四:“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漏洞。以往,很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大肆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并在刑事案件中辩解判决、裁定未生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解释》明确了“隐藏、转移财产”的时间起算点即“诉讼开始后”,应以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为时间节点。
  亮点五:明确不起诉或免于处罚情形。
  《解释》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有利于促使执行义务人(主要是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司法消耗。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典型体现。
  亮点六: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追究拒执罪到底是公诉还是自诉?
  《解释》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法条字面理解,拒执罪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是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侦查,按照公诉案件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就是说,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有条件限制的。
  申请人提起自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至少包括:被告人主体信息,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证明材料,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且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总体上看,申请人想要提出自诉,法院立案成功的难度较大。拒执罪的实施主要还得依靠司法权利部门的落实,真正作到“有法必依”。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是我国司法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千锤百炼的结晶,同时它也需要在实践中有效落实,才能发挥其本来的作用。
  作者简介: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陕西法正平安(安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获得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办案过程中始终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作为其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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