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权益保障亟需破题
社区作为最基层的单位,其工作的好坏与稳定,牵动着社会的和谐发展。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在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很大一部分基础工作,如党建、低保、社区救助、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统计、社会综治、信访、再就业、社保、医保、计生、维稳、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等。可以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都压在社区这些专职工作人员身上。但如今,这些社区工作人员为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同时,却面临着诸多的劳动权益保障难题。
(一) 劳动关系认定模糊
1、合同签订不规范:大量社区专职工作者虽长期稳定地为社区服务,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部分社区与工作者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甚至存在部分工作者未签订合同的现象,导致在权益纠纷发生时,工作者缺乏有效的合同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2、用工主体不清晰:社区工作者通常由政府统一招录,分配至街道、乡镇管理,再到社区单位实际工作,薪酬和福利由财政拨款提供。还有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从管理角度看,社区工作者虽然在街道办事处等管理单位工作,但其实际使用单位为社区,其工作内容以公共事务为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性质。这使得社区工作者在管理上呈现出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特点,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分离进一步复杂了其法律关系。
此外,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和管理规则常常受到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规范,而这些文件通常涉及党内法规、居委会组织法、公务员法等多个领域。这种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交织,使得社区工作者的法律属性更加复杂,难以简单归入劳动关系的范畴。
(二) 劳动保障严重不足
1、薪酬待遇偏低的问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基本都是1800-3000不等(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相差不会太大),且全年无年终奖,除了日常开支,难以维持生活。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往往无法与其他行业相媲美。
2、参保情况不容乐观: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但仍有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因用工主体不清晰等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参保。导致这些人员成为无养老、无医保、无工伤的“三无”人员,如果他们一旦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部分地区为工作者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但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远不及工伤保险,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群体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基层治理体系的稳定与发展。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社区专职工作者安心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为此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明确法律关系。社区工作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加快《社区工作者法》立法,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次,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地位、职业发展、待遇保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提升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提升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二、完善劳动保障体系。首先,要规范劳动合同签订,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要求街道或者社区与工作者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对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其次,就是要确定用工主体责任;清晰界定不同用工模式下的主体责任。对于由政府直接招聘、街道办事处直接任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街道办事处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责任;对于通过劳务派遣的工作者,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社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避免责任推诿。
最后,扩大社会保险全覆盖。各地政府应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更好地确保社区工作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完善职业发展体系。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县(区)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一次,每三年对社区工作者全部轮训一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试和学历教育,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津贴。每年从优秀社区“两委”正职中定向考录街道(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组织开展“最美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增强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许衙评 荐)

1、合同签订不规范:大量社区专职工作者虽长期稳定地为社区服务,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部分社区与工作者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甚至存在部分工作者未签订合同的现象,导致在权益纠纷发生时,工作者缺乏有效的合同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2、用工主体不清晰:社区工作者通常由政府统一招录,分配至街道、乡镇管理,再到社区单位实际工作,薪酬和福利由财政拨款提供。还有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从管理角度看,社区工作者虽然在街道办事处等管理单位工作,但其实际使用单位为社区,其工作内容以公共事务为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性质。这使得社区工作者在管理上呈现出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特点,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分离进一步复杂了其法律关系。
此外,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和管理规则常常受到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规范,而这些文件通常涉及党内法规、居委会组织法、公务员法等多个领域。这种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交织,使得社区工作者的法律属性更加复杂,难以简单归入劳动关系的范畴。
(二) 劳动保障严重不足
1、薪酬待遇偏低的问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基本都是1800-3000不等(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相差不会太大),且全年无年终奖,除了日常开支,难以维持生活。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往往无法与其他行业相媲美。
2、参保情况不容乐观: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但仍有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因用工主体不清晰等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参保。导致这些人员成为无养老、无医保、无工伤的“三无”人员,如果他们一旦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部分地区为工作者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但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远不及工伤保险,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群体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基层治理体系的稳定与发展。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社区专职工作者安心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为此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明确法律关系。社区工作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加快《社区工作者法》立法,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次,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地位、职业发展、待遇保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提升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提升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二、完善劳动保障体系。首先,要规范劳动合同签订,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要求街道或者社区与工作者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对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其次,就是要确定用工主体责任;清晰界定不同用工模式下的主体责任。对于由政府直接招聘、街道办事处直接任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街道办事处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责任;对于通过劳务派遣的工作者,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社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避免责任推诿。

三、完善职业发展体系。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县(区)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一次,每三年对社区工作者全部轮训一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试和学历教育,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津贴。每年从优秀社区“两委”正职中定向考录街道(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组织开展“最美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增强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许衙评 荐)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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